(钦州)文综罚字〔2020〕F-000003号
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50703MA5KC8386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沈秀莲
住所(住址等):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育才路***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07月29日15时05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劳家建(钦450701-017)、张胜(钦450701-02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钦州市钦北区时时来网吧检查时,该网吧正在营业当中,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上网85号机和86号机上网消费者未能提供上网有效身份证件,经询问上网人员,85号机上网人员自称是钟国友(钦州市第十一小学3班学生,14岁),86号机上网人员黄新战(钦州市第十一小学3班学生,14岁)。执法人员对该场所上网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系统上未有85号机和86号机的上网信息。该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本次检查于当日15时3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综检(勘)字〔2020〕C-00008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网吧证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现场检查取证5张照片。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钦州市新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0年08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