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九婶文具店(刘叶)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居民身份证 45**02******4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叶
2019年11月08日11时20分至2019年11月08日11时50分,钦州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胜(钦450701-020)、吴家元(钦450701-01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九婶文具店(刘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文具店销售的《花火珍藏版校园新人类系列》、《爆笑校园》等出版物的印刷字迹模糊,印刷用纸、装订质量差;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扫黄打非平台的出版物查询软件无法查询到相关出版物的信息。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3、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花火珍藏版校园新人类系列》、《爆笑校园》等出版物共115本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钦州)文检(勘)字〔2019〕第C-0003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佰元整(5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115本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兴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