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实施条件
(一)设立地点
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设立场所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取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数量限制。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筹建阶段)
(1)申请书;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声明;
(3)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同意筹建审批表;
(4)网吧设立申请登记表;
(5)勘察情况表;
(6)工商营业执照;
(7)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设立(最终审核阶段)
(1)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核合格证明文件;
(2)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4)D.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5)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不收费